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国有林业单位应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

时间 • 2025-12-02 06: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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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森林防火员手持灭火机在树林中巡逻。图据ICPhoto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10月2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明确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保护义务。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据介绍,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审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不宜删除现行法关于征收、征用林地以及占用林地后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法有关内容并适当修改,增加以下规定: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涉及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对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赵倩北京报道

编辑陈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