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文:疫情造成游客滞留,增加的返程费用经营者与游客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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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作出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行业造成巨大冲击,由此导致旅游合同纠纷数量激增。《通知》要求,化解纠纷时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共担风险。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通知》中明确,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通知》提到,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通知》要求,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安排退费,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出具退款期限书面承诺。
《通知》还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减损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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