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三审,乡村振兴目标完成情况拟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时间 • 2025-10-29 0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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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23日召开的四川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三审,围绕衔接今年6月1日施行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村级建制调整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衔接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衔接,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

条例草案修改稿在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城乡融合、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修改建议。

关于产业发展,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进一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加强农用地管理,强化知识产权对乡村振兴的助力作用,发挥国有农(林、牧、渔)场和供销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促进中的作用。法制委建议对“产业发展”一章作出修改: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二是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农用地分类管理方面的职责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增加规定“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是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大力扶持以专利为支撑的创新经济,以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和以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

五是根据上位法,增加相关规定,分别对发挥国有农(林、牧、渔)场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作出规定。

关于人才支撑,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进一步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乡村教育、医疗、综合人才培育和高素质农民培育。法制委建议对“人才支撑”一章作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二是修改完善县乡村三级人才保障机制的相关规定,并增加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才保障方面的规定;

三是根据上位法,增加相关规定,强化对乡村振兴教育、医疗和综合人才支持的规定。

关于城乡融合,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充实完善鼓励从事多元产业创业发展,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内容。法制委建议对“城乡融合”一章作修改:

包括增加关于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的规定;增加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的规定;并进一步修改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市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关于监督检查,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充实完善有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乡村振兴投入保障机制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的内容。法制委建议对“监督检查”一章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红星新闻记者钟茜妮

编辑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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