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31年来首修订:拟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开放期缩短为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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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可能将明确了。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据悉,这是该部法律自1988年施行31年以来,首次进行修订。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在会上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当前,档案事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
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
档案法修订草案提出,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其中,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同时,草案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档案开放期限由30年缩短为25年
值得注意的是,档案法修订草案提出扩大档案的开放与利用。为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提出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30年缩短为25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鉴定,由档案形成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在移交前完成开放鉴定工作。
修订草案还要求,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规定: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移交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此外,草案增加了有关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监督检查措施: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赵倩北京报道
编辑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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