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规则“千呼万唤始出来”,管教学生还是“纸上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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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其中对击打、刺扎等多种情形的体罚、变相体罚、辱骂等明令禁止;同时,《规则》对于学生违规违纪不同情形明确了可采取的教育惩戒适用措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恢复教育惩戒权早已成为共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今年7月,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教育部随后表示将加快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研制。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规则》,意味着在国家层面有了有关教育惩戒的细则指导,有效避免了各地“各自为政”的局面,可谓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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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是严肃课堂纪律、保证正常教学的内在需要。《规则》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力,并对教育惩戒范围和程度做出具体规定和限定。《规则》明确,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应的规定条款。针对学生违规情节不同,规定轻重程度不同的惩戒方式。例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是一般惩戒,其中,室内站立惩戒时间不超过一节课时长。
同时,《规则》又明确了教师惩戒学生的六种禁止性行为,可以保障问题学生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和限定,实施教育惩戒就既可起到教育学生的作用,又有助于避免教师滥用权力的行为。
与之前各地出台的相关文件比较,此次的《规则》相对完整和立体,更界定了惩戒的概念,明确了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申明了“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的惩戒原则,给出了校内申诉以及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的救济途径。尤其是在广东“回避”“罚站罚跑”争议之时,提出可视情况要求学生“站立或面壁反省”“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等惩戒细则,不仅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更坚定了教师们的惩戒信心。
《规则》可圈可点,但落实教育惩戒权还有许多工作待做。其中,教育惩戒权的“度”如何把握,是一大关键。虽然《规则》明确了七种一般惩戒方式,六种较重惩戒方式和五种严重惩戒方式。但教育过程本身是千变万化的,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很难一一对应,老师们不见得就能挺直腰杆管学生。
网友议论图据四川在线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难以把握教育惩戒权的“度”,教师们未必敢于行使和做到准确行使惩戒权。一言以蔽之,“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教育惩戒规则,还需经过“千锤百炼”,才能让教育惩戒权不至于成为“纸上权力”。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胡欣红
编辑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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